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严密依法执教,形成廉洁从教、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确保学校健康、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问责条例。

一、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管理人员及全体教职员工。    

二、问责行为

(一)学校管理人员(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部门内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不协作的;监管不到位,干预不及时,导致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的;

2.不注重道德修养,工作态度生冷横硬,损坏学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按时到岗值勤,值勤期间脱岗,未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未主动检查、提前干预,对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4.未执行上级和学校领导指示、决策,擅自作主,或对职责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影响政令畅通和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5.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较低,缺乏威信,或工作不作为,玩忽职守,造成群众不满意的;

6.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或未依照规定权限、范围、原则和程序失当工作,未认真、及时完成好本部门及学校工作任务的;

7.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临阵脱逃、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指使、暗示下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9.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各类考试和招生等工作中违规操作,泄密、徇私舞弊的;

11.在安全保障、质量提升、服务育人、制度落实等方面,由于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失误、重大事故的;

12.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二)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违背师德师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布置大量重复、机械、无效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引起家长不满或投诉的;对学困生、心理问题生未提前干预、积极转化,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3.对待学生家长态度生冷横硬、作风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损害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的;

4.所教班级管理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和上报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矛盾、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化解、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5.所带班级成绩,在全校性考试中,低于本年级同层次班级平均分3分以上,教学质量严重下降的;

6.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无教案上课,每周作业次数不达标或作业批改不认真的;穿着不整洁、不得当而进教室上课的;

7.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的;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娱乐活动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等商业服务并获取回扣的;

8.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私事外出不请假,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上班时间不务正业,有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网购、看电视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的;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9.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相关信息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10.不认真执行学校教师一日常规、十五个确保、寄宿管理“九个无”及兴趣班、放心班管理等制度的;兴趣班老师未将学生送至家长手中,独留学生在教室,甚至造成重大失误、重大事故的;

11.在各类招生、考试、考核、评优、晋级、评职、聘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12.随意将副课改为自修课,或播放与课堂无关影片等工作失职或不作为的;

13.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三)班主任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甚至造成影响的;

2.对班里学困生、问题生情况不了解、不掌握,不能积极转化的;

3.不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在学生或家长面前贬低、不尊重其他教师的;

4.不按学校要求召开班队会,不认真组织开展班级活动,不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的;

5.与家长联系、沟通少,家长对班主任家校联系工作不满意的;

6.班里学风不正,学生各科成绩差的;

7.班级安全责任落实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出现不安全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8.班务管理失职,造成教室内财产损失的;

9.有乱收费行为的;

10.学校、任课老师、学生及家长对班主任工作满意率极低的;

11.放学后将学生独自留在教室、存在安全隐患的;

12.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三、问责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员、教师,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书面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引咎辞职、解聘等;

(四)效能告诫,扣发相应绩效工资;

(五)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方式、期限等内容。受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月或当年绩效工资。

    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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